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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标准

作者:qichen / 电力照明网 时间:2021-03-08 17:06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前言 针对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时长在各个规范中有不同表述,现在就不同规范进行汇总,得出结论。 相关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0016-2014) 第10.1.5条:建筑内消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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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针对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时长在各个规范中有不同表述,现在就不同规范进行汇总,得出结论。


相关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0016-2014)

第10.1.5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6.6条: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5h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公共建筑疏散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5h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h

医疗建筑、10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m2以上的地下及半地下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h

建筑高度27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0.5h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0.5h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其备用照明不应小于3h(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不应小于2h)。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第9.1.2条: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第11.3.3条: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1lx,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5h


5、《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GB50957-2013)

第9.4.5条:消防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疏散标志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型灯具时,蓄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其主供电源可由正常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在火灾发生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其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


6、《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

第10.1.6条:消防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3h


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3.2.4条: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第3.4.7条: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第6.3.1.2条: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注释

GB17945是对产品的要求,其余规范是对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的要求。

结论



1.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采用购买自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产品,其供电时间不小于1.5h,当其供电时间小于1.5h时,应及时更换照明灯具或其蓄电池。

2.一、二类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2h;民用建筑中的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建筑、一二类隧道、三四类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1.5h;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走道、医疗建筑、10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m2以上的地下及半地下公共建筑、三四类隧道,其消防应急照明不应小于1h。若以上建筑购买的自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产品,其供电时间也不应小于以上规定的供电时间。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其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若购买的自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产品,其供电时间也不应小于3h


4.其他采用企业自主设计、施工的应急照明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0.5h。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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