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不得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付款期限!
作者:qichen / 电力照明网 时间:2020-01-16 15:3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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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不得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付款期限! 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这是 立足于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首...
国务院发布:不得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付款期限!
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这是立足于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首个中央文件!《意见》明确:1、针对民营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难问题,《意见》提出完善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要求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
- 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 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2、坚决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切实消除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
- 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
- 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 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 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3、针对融资过程中民企与国企地位上的不平等,《意见》提出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 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 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4、《意见》强调“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5、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本次《意见》与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制度组合。破除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障碍,涉及深层改革,需要久久为功。持续不断地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