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 of lighting of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DL/T 5390-2014
代替DL/T 5390-2007
主编部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4年 第11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第17部分:主蒸汽系统用推制弯头》等330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71项、电力标准(DL)122项和石油天然气标准(SY)137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5日
附件:
行业标准目录
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核电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方面设计工作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和国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分10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照明方式与种类、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与布置、照明标准值、照度计算、照明网络供电及控制、照明质量、照明节能及附录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新增核电厂常规岛和BOP(balance of plant辅助厂房)部分照明设计的规定;
2.新增换流站阀厅照明设计规定;
3.对光源的选择作了修订,增加了新光源(发光二极管、无极荧光灯)的选择规定;
4.修订了照明灯具的选择和布置的规定;
5.修订了照度标准值,在照明标准值中增加了照度均匀度U0;
6.修订了照明网络供电和照明网络接地的规定;
7.修订了照明节能章节,对照明功率密度值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与给定值不一致时需修正的规定;
8.在附录A中增加核电厂常规岛和BOP部分照明装置内容,对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的照明装置进行了修订。在附录B中增加了照度逐点计算法和等照度曲线法。在附录C和附录D中删除了铝芯导体的载流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由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欢畅 杨小平 杨东 蔡三艳 周晓波 许玉香 孙进 翟长春 朱蕊莉 高政
主要审查人:李淑芳 乐党救 王宁 邓长红 薛惠敏 徐君良 李汉峰 张先伟 周伟 严可为 徐春丽 曹锦红 魏华栋 沈云 徐为民 姚绍红 刘淑君
表3.2.2-1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表3.2.2-2 核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3.2.3 厂站的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直流常明方式的备用照明。
3.2.4 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装设人工开启的备用照明。
3.2.5 核电厂实物保护实行不间断视频监控的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表5.1.2-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 开敞式 | 保护罩 | 格栅 |
灯具效率 | 60% | 55% | 50% |
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 开敞式 | 格栅或透光罩 |
灯具效率 | 75% | 60% |
5 发光二极管筒灯的效能不应低于表5.1.2-5的规定。
表5.1.2-5 发光二极管筒灯的效能(lm/W)
色温 | 2700K | 3000K | 4000K | |||
灯具出光口形式 | 格栅 | 保护罩 | 格栅 | 保护罩 | 格栅 | 保护罩 |
灯具效能 | 55 | 60 | 60 | 65 | 65 | 70 |
6 发光二极管灯盘的效能不应低于表5.1.2-6的规定。
表5.1.2-6 发光二极管灯盘的效能(lm/W)
色温 | 2700K | 3000K | 4000K | |||
灯具出光口形式 | 格栅 | 保护罩 | 格栅 | 保护罩 | 格栅 | 保护罩 |
灯具效能 | 55 | 60 | 60 | 65 | 65 | 70 |
5.1.3 发电厂、变电站各车间装设灯具的类型宜按本规定附录A的规定选择。
5.1.4 室内照明应按室形指数选用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的配光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灯具配光的选择
室形指数RI | 灯具最大允许距离比L/H | 配光种类 |
5~1.7 | 1.5~2.5 | 宽配光 |
1.7~0.8 | 0.8~1.5 | 中配光 |
0.8~0.5 | 0.5~1.0 | 窄配光 |
注:L/H——L为灯具的间距,H为灯具的计算高度。
室形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5.4.5 应按照航运管理部门规定在取、排水口及码头处设置障碍照明。
6 照明标准值
6.0.1 发电厂和变电站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交通运输及露天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0.1-1、表6.0.1-2以及表6.0.1-3的规定。其他建筑物的照明标准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执行。
表6.0.1-1 发电厂和变电站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明标准值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核电厂。
表6.0.1-2 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辅助建筑的照明标准值
表6.0.1-3 发电厂和变电站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照明标准值
6.0.2 发电厂、变电站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和500lx。
6.0.3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50lx。
6.0.4 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按本规定表6.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15%选取。火力发电厂机组控制室、系统网络控制室、辅网控制室的应急照明照度宜按一般照明照度值的30%选取,直流应急照明照度和其他控制室应急照明照度可分别按一般照明照度值10%和15%选取。
主要通道上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6.0.5 经常有人值班的无窗车间宜按本规定照度值提高一级选取。
8.5 照明负荷计算
8.5.1 照明线路负荷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js——照明计算负荷(kW);
Pz——正常照明或应急照明装置容量(kW);
Ps——插座负荷(kW);
Pzd——最大一相照明装置容量(kW);
Kx——照明装置需要系数,按表8.5.1的规定确定;
a——镇流器与其他附件损耗系数;白炽灯、卤钨灯a=0,气体放电灯,无极荧光灯a=0.2。
表8.5.1 照明装置需要系数
8.5.2 照明变压器容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St——照明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Kt——照明负荷同时系数,按表8.5.2的规定确定;
cosΦ——灯具光源功率因数;白炽灯、卤钨灯cosΦ=1,荧光灯,发光二极管,无极荧光灯cosΦ=0.9,高强气体放电灯cosΦ=0.85。
表8.5.2 照明负荷同时系数
8.6 导线截面选择
8.6.1 照明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线路计算电流进行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并应与供电回路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8.6.2 选择导线截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线路计算电流选择导线截面,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Icy——导线持续允许载流量(A),可按照本规定附录C及附录D的规定确定;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导线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可按照本规定附录E的规定确定。
1)单相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kV);
cosΦ——光源功率因数。
2)三相四线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Uex——线路额定线电压(kV)。
当照明负荷为两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对荧光灯,发光二极管,无极荧光灯取cosΦ1=0.9,sinΦ1=0.436;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取cosΦ=0.85,sinΦ=0.527
对白炽灯、卤钨灯,取cosΦ2=1,sinΦ2=0。
式中:Ijs1、Ij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计算电流(A);
cosΦ1、cosΦ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功率因数。
2 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单相线路电压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R0、X0——线路单位长度的电阻与电抗(Ω/km);
L——线路长度(km);
△U%——线路的电压损失(%)。
线路单位长度电抗Xo,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导线间的距离(m),对三相线路为导线间的几何均距,380V及以下的三相架空线路,可取L′=0.5m;
D——导线直径(mm);
μ——导线相对磁导率,对有色金属μ=1,对铁导线μ>1,并均与负载电流有关。
2)三相四线平衡线路电压损失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3)当线路负荷的功率因数cosΦ=1,且负荷均匀分布时,电压损失的简化计算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M——线路的总负荷力矩(kW·m),∑M=∑PjsL;
S——导线截面(mm2);
C——电压损失计算系数,与导线材料、供电系统、电压有关,按表8.6.2-1的规定确定。
4)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Uy%——线路允许电压损失(%);
△U%——线路的电压损失(%)。
3 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可按表8.6.2-2的规定确定。
4 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上熔丝的额定电流或自动空气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
表8.6.2-1 电压损失计算系数
注:1 线芯工作温度为50℃。
2 Uex为额定线电压,Uexg为额定相电压,单位为kV。
3 r为电导率,铜线r=48.5m/Ω·mm2;铝线r=28.8m/Ω·mm2。
表8.6.2-2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
8.6.3 由专门支路供电的插座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5个,插座的计算负荷应按已知使用设备的额定功率计。
8.6.4 中性线(N线)截面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单相线路中,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2 TN系统中,当负荷为白炽灯或卤钨灯时,中性线截面应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负荷为气体放电灯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小于相线截面;
3 在可能分相切断的三相线路中,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如数条线路共用一条中性线时,其截面应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8.6.5 应按下列工作场所环境条件选择导线种类:
1 有爆炸与火灾危险、潮湿、振动、维护不便与重要场所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2 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铜芯耐高温绝缘导线。
8.6.6 不包括道路照明的照明分支回路中的保护地线(PE线)截面的选择应与中性线截面相同。
8.6.7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导体截面不应小于2.5mm2。
9 照明质量
9.0.1 室内照明的不舒服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评价,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附录A进行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本规定第6章的规定。
9.0.2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9.0.2的规定。
表9.0.2 灯具量小遮光角
9.0.3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 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限制灯具亮度;
4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天花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9.0.4 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cd);
H——投光灯最小允许安装高度(m)。
9.0.5 一般照明照度小于30lx的房间、长度不超过照明灯具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人员短期停留的房间、配电室等场所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可降低0.5m,但不应低于2.2m。
9.0.6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灯具亮度限值应符合表9.0.6的规定。
表9.0.6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单位:cd/m2
9.0.7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类别可按表9.0.7规定选取。
表9.0.7 光源的色表类别
9.0.8 各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本规定第6章的规定。
9.0.9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9.0.9的数值。
表9.0.9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值
作业面照度(lx) |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值(lx) |
500 | 300 |
300 | 200 |
≤200 | 与作业面照度相同 |
注: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
9.0.10 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9.0.11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9.0.11确定。
表9.0.11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 | 反射比 |
顶棚 | 0.6~0.9 |
墙面 | 0.3~0.8 |
地面 | 0.1~0.5 |
作业面 | 0.2~0.6 |
表10.0.8 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照明功率密度值
10.0.9 发电厂和变电站辅助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0.0.9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0.0.9 发电厂和变电站辅助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10.0.10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与本规定第10章中给出的对应值不一致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表10.0.10的规定进行折算修正。
表10.0.10 照明功率密度室形指数修正系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